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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林勇华与禹州市亿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勇华,禹州市亿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35号申请人林勇华,男,1955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禹州市亿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勇华申请执行禹州市亿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是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4次查询。现已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1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俊豪审 判 员  石岩岩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窦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