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苏某,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苏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贵港市,被执行人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贵港市西江产业园东区2号。申请执行人卢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苏某、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贵港市××区××产业××东区××土地一宗,现已成交。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正在另案拍卖,本案债权可通过参与分配部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5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2400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温新星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肖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