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执2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某、黄佳等与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喇叭冲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佳,陈浩,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喇叭冲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某,男,201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黄佳,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陈浩,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家园。负责人王义明,村主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喇叭冲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喇叭冲村民小组。负责人黄英明,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黄佳、陈浩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喇叭冲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和麓谷街道成建制合并设立麓谷街道,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喇叭冲组已更名为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喇叭冲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赵家冲组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赵家冲组应在本裁定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陈某、黄佳、陈浩清偿债务70858.14元。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民委员会在管理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赵家冲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嘉欣、李诗琪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符 晓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