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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树远与吴文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远,吴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519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远,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吴文山,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新民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远与被执行人吴文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树远于2017年7月2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2251.5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政文审判员  庚春永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