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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伟雄、卢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雄,卢劲,龙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杨伟雄,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卢劲,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龙燕林,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人杨伟雄与被执行人卢劲、龙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10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