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县红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红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唐县红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光明路。组织机构代码67417XXXX。被执行人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方镇新房子村场院(村东50米)。组织机构代码72148XXXX。唐县红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民初966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县红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直接费422407元、误工费477593元,以上共计9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县红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3月15日、2017年9月12日三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予以冻结,并将被执行人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申请执行人唐县红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未实现债权9000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唐县红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县红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唐县红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唐县红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雅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