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583号原告邵玉春,女,1972年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恩义,男,1968年出生,汉族。被告王万礼、王井全,男,1945年生,汉族。被告王井全,男,1968年出生,汉族。
原告邵玉春与被告王万礼、王井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依法受理。受理后,本院到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导致该案法律文书一直未能送达至被告。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之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时,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法律文书,应视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玉春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凤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