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栾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栾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5民初29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鹤运,系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某某,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肖海波,系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栾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经与被告栾某某对案件涉及的《共同经营合同》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栾某某起诉的理由正当,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宪波审判员 李 瑶审判员 沈会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