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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史士宝与徐玉梅、郭吉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玉梅,史士宝,郭吉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3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士宝。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柱、李智,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吉发。上诉人徐玉梅因与被上诉人史士宝、原审被告郭吉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玉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玉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玉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上诉人徐玉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守军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小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