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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精国与被执行人管威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精国,管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王精国,男,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执行人管威,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精国与被执行人管威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