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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代贵、蔡进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代贵,蔡进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455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代贵,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蔡进民,男,1962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进民、蔡代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0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阿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进民、蔡代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蔡进民与被告人蔡代贵在漳浦县绥安镇后潭村后潭41号的蔡某1家中,因撞坏铁门一事发生口角并互殴。期间,被告人蔡进民用力拗被告人蔡代贵左手致其受伤,被告人蔡代贵拳击蔡某1鼻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蔡代贵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蔡某1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蔡进民、蔡代贵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绥安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2月15日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其书面谅解。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材料。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进民、蔡代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蔡进民、蔡代贵均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蔡代贵驾驶摩托车途经漳浦县绥安镇后潭村后潭41号蔡某1的家进,因摩托车碰撞蔡某1家的铁门而与蔡某1发生纠纷,蔡某1的胞兄被告人蔡进民闻讯赶到现场,后被告人蔡代贵与被告人蔡进民及蔡某1又发生纠纷并互殴。期间,被告人蔡进民用力拗被告人蔡代贵的左手致被告人蔡代贵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蔡代贵则拳打蔡某1的鼻子致蔡某1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蔡进民及其胞弟蔡某1与被告人蔡代贵自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蔡进民及其胞弟蔡某1共同赔偿被告人蔡代贵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双方互相表示谅解。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蔡进民、蔡代贵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绥安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进民、蔡代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蔡进民、蔡代贵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蔡进民、蔡代贵到案经过的证明、谅解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蔡代贵前科材料,证人蔡某2、蔡某3的证言,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代贵与被告人蔡进民及蔡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互殴时,被告人蔡代贵拳打蔡某1的鼻子致轻伤二级,被告人蔡进民手拗被告人蔡代贵的左手致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蔡进民、蔡代贵均能投案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各方当事人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互相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代贵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蔡进民、蔡代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均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代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蔡进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捷锋人民陪审员  姚佳惠人民陪审员  曾丹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海斌林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