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恢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伟航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伟航木业有限公司,徐人伟,杨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恢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19-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2455X。法定代表人郑毓。被执行人德清伟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凯旋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80547。法定代表人徐人伟。被执行人徐人伟,男,住址德清县。被执行人杨晓英,女,住址德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湖德商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6日在德清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人伟名下的坐落于武康镇。2017年7月26日买受人潘佳燕以人民币13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现买受人潘佳燕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徐人伟名下的坐落于武康镇归买受人潘佳燕所有。该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潘佳燕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潘佳燕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施丹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闻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