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8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苹与宜宾造纸厂成都办事处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苹,宜宾造纸厂成都办事处招待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8559号原告:刘苹,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造纸厂成都办事处招待所,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东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林,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苹诉被告宜宾造纸厂成都办事处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苹负担。审判员 李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