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6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莉莉与万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莉,万旭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初6947号原告:林莉莉,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告:万旭江,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林莉莉与被告万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青霞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9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旭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莉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4000元;2.被告负担原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4月28日,被告以种种理由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4000元,并承诺3至10天归还。然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万旭江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万旭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一组、通话记录一组、支付宝转账以及微信转��记录各一组。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起,原告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方式向被告共计转账出借款项74000元。后经催讨未果,故酿成本讼。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催讨仍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其他费用,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旭江归还原告林莉莉借款7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林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林莉莉负担25元,被告万旭江负担812.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艳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