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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素贞、宋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贞,宋文,廖根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周素贞,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宋文,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廖根富,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申请执行人周素贞与被执行人宋文、廖根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