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建初与周和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初,周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初,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和清,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建初与被执行人周和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建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和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易阳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