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行审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特林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特林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审22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500928795XA。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冉世明,男,重庆市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国友,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特林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一村41号1幢26-5。法定代表人黄庆,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保局)申请强制执行江人社监理〔2016〕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特林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特林格公司)支付周登明劳动报酬1300元,加付赔偿金65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6年4月14日,周登明到区人保局投诉被执行人特林格公司拖欠其2015年5月至6月工资。经调查,周登明出具欠条证实特林格公司拖欠周登明工资1300元。区人保局于2016年5月4日至12月29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多次联系特林格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要求其协助询问调查,但黄庆拒不接听电话。同日,区人保局作出《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经公告送达。2016年9月21日,区人保局作出江人社监理告[2016]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特林格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庆,其拒不发给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责令特林格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周登明劳动报酬1300元,加付赔偿金65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其可在收到告知书���日起5日内向区人保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该文书于2016年9月29日公告送达。2016年9月29日,区人保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特林格公司于十日内支付周登明劳动报酬1300元,加付赔偿金650元并经公告送达。2017年3月23日,区人保局作出江人社监理催告〔2016〕63号《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催告书》,催告特林格公司于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登明劳动报酬1300元,加付赔偿金650元并经公告送达。但特林格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区人保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江人社监理〔2016〕63号《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关于支付周登明劳动报酬1300元,加付赔偿金65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杨柳幸代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