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魏军泉、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军泉,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军泉,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玫瑰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67257681-1。法定代表人夏志明。本院在执行魏军泉与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128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79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