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5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韦寿平、韦寿福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寿平,韦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5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韦寿平,男,1966年4月14日生,壮族,住所地:罗城县。被执行人韦寿福,男,1964年8月1日生,壮族,住所地:罗城县。申请执行人韦寿平与被执行人韦寿福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寿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5执249号。被执行人韦寿福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韦寿福恢复该案争议过田水沟的原状(即在位于龙岸镇太和村塘贝屯”九索”被执行人韦寿福承包田边恢复过田水沟长8.5米,宽0.25米),以便申请执行人韦寿平灌溉其承包田;(2)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寿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韦寿福已依法履行了本案的义务,申请人韦寿平放弃对案件受理费50元的追偿。同时,被执行人韦寿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同意其免交本案执行费500元的申请。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应终结(2017)桂12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2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瑞营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人民陪审员 银星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银帮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