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成琪与王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琪,王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1277号原告:梁成琪,男,1987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能,广西冠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悦,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象海,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仁,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成琪与被告王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成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梁成琪负担。审判员 韦先辉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