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7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569号申请执行人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肖某。被执行人李虎,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镇雄县。关于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627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和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按照判决,李虎应偿还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1870.25,并按判决支付其余利息,且承担诉讼费55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经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经本院调查,李虎无房无车无存款。经向李虎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督促,李虎订下还款计划,即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本院督促,李虎订立还款计划,但法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故对本案应按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7执5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宋邦雄审判员 游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