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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9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毅、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王磊,高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9643号申请人:张毅,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鸿飞,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磊,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高梅,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毅诉被申请人王磊、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磊、高梅银行帐户上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磊、高梅银行帐户上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立即查封申请人张毅名下位于合经区翠微路北、宝塔路西朝霞园14幢502室的担保房产一套(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