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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5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洪唐周、周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唐周,周秀娟,黄福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5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唐周,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秀娟,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审被告:黄福麟,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洪唐周因与被上诉人周秀娟、原审被告黄福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唐周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未获准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唐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坤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