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志华与依达布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华,依达布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3民初446号原告于志华,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被告依达布吓,男,蒙古族,38岁,牧民。原告于志华与被告依达布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志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萨拉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金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