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丽红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红,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姜石宁,承德新兴综合加工厂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356号原告:杨丽红,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滦区。负责人:魏洪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丰,男,该公司职员。第三人:承德新兴综合加工厂,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石宁,总经理。第三人:姜石宁,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杨丽红与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第三人承德新兴综合加工厂、姜石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丽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871.73元,减半收取计1935.87元,由原告杨丽红负担。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