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留东、程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留东,程桂兰,李海艳,宋学艳,王卫东,殷玉花,汤庆利,江东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664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昊男(特别授权),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被告:谢留东,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程桂兰,女,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李海艳,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宋学艳,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王卫东,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殷玉花,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汤庆利,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江东梅,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留东、程桂兰、李海艳、宋学艳、王卫东、殷玉花、汤庆利、江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正在协商,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