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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仲治国、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治国,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仲治国,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建波,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仲治国与被执行人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5民初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东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