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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广东申请执行蒋勇、贺琼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贺琼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贺琼玉,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琼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琼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