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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某局、刘某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某局,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某局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某局与被执行人刘某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某局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岱费征字【2016】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某局岱费征字【2016】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