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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9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9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7)辽018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1、欠张某乙3万元、欠张某甲3.2万元的事实不存在,欠张某丙3万元已经偿还完毕,欠于某甲5000元、欠张某9700元是张某某离家出走后的债务,与王某无关;2、张某某名下银行卡不止63.94元,应该是十几万,应予以分割;3、我有残疾证,要求张某某每月给我扶养费525元;4、欠王某母亲的债务至少为2.8万元,欠王某甲1万元、欠王某2万元、欠丛某研4万元没有认定。张某某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返还张某某在信用社的银行卡存款30263.67元的50%即15131.80元、农业银行卡存款2601.05元的50%即1300元、建设银行卡存款156449.25元的50%即78225元。2、2011年王某弟弟王甲坐出租车肇事,王某母亲给王某弟弟2000元在张某某手里,要求张某某全部返还;2011年秋王某母亲在肿瘤医院住院治病亲属来看望,亲属给王某母亲大约5000元钱;王某母亲出院后,王某母亲的姨给王某母亲邮寄1000元由张某某领取;合作医疗报销的钱17500元;王某在陆军总院出院后家里卖牲口5500元,有5000元王某母亲交给张某某;上述钱款共计30500元,要求张某某全部返还。3、张某某原来在高台子信用社存款2万元,王某本人名下存款1万元,要求张某某返还。4、王某表姐夫陈某借给王某3万元现金给用于王某看病;黄伟借给王某2万元用于王某在陆军总看病;王某四姨张某甲来医院看望王某,借给王某现金4万元;王某大爷王松山家姐姐王某借给王某现金2万元;王某欠老姑王某甲种子化肥款1万元;王某在新民市人民医院住院,王某四姨张某甲借给王某现金2万元,实际花费1.5万元至1.6万元左右;王某表姐刘某甲借给王某5000元(当时王某住院);王某老姑王某甲借给王某1万元;王某老姨张某某借给王某5000元;王某大姐刘某某借给王某5000元。上述所有债务要求张某某承担50%。5、张某某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打工,2012年工资13270元,2013年工资1万元,要求张某某给付50%。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购买金饰品及手机并带走,要求张某某返还财产价值的2/3。7、张某某承认欠王某母亲1.7万元,要求张某某全部返还。8、结婚时王某是正常人,现在王某是残疾人,要求张某某给付生活费每月525元。9、王某给张某某外甥女家修理电视机花800元,至今未还,要求张某某给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张某某于1995年7月3日登记结婚,共同生育长子王某丁(现读大学三年)。2014年2月间张某某离家,王某、张某某开始分居。2016年4月,法院作出(2016)辽018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张某某离婚,共同财产位于新民市高台子乡七家子村东三家子自然屯王某名下的有产权证平房及无产权证180平方米平房均归王某所有。外债欠张某丙5000元,欠张某乙1万元由张某某负责偿还;欠丛某岩4万元,欠王某2万元,欠王某甲1万元由王某负责偿还。2017年4月6日,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相关财产。经王某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张某某在农行新民支行、新民农商行及建行沈阳军区总院支行的存款交易记录。查询资料记载:(1)张某某在农行新民支行共有两个账户,其中6228…3910账户没有发生交易;6228…9217账户,2011年12月3日开户,2012年12月27日销户,账户余额为0。(2)张某某在新民农商银行的账户1072…9490,2011年5月9日开户,交易时间止于2017年3月21日,账户余额63.94元,其中2011年12月21日账户余额62.55元,以后共发生交易20余笔,交易金额均不超过1元。(3)张某某在建行沈阳军区总院支行账户6227…1355,2012年9月25日开户,交易时间止于2014年9月21日,账户余额0,其中2012年11月30日前分别在沈阳军区总院支行、辽宁省行运行中心及建行新民支行进行交易,当日账户余额40026.94元,截至2013年6月21日账户余额1044.35元。庭审中,王某主张其出院时该账户剩余存款4万多元;经核实张某某承认属实,但抗辩因王某出院后需要营养及鉴定伤残等均已支出。另查明:2015年8月4日,张某某曾起诉与王某离婚。该案于同年8月14日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以(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某的离婚诉求。本次诉讼中王某提供该次庭审笔录用以证明相关问题。综合2015年8月14日及本次诉讼中当事人陈述,王某、张某某的债务情况为:2015年庭审中,王某陈述欠其姨家表妹丛某妍4万元、欠其大爷家姐姐王某2万元(陆军总院住院)、欠其老姑王某甲1万元(用于还2014年种子化肥),2014年4月因摔伤欠其四姨张某甲3万元、欠其表姐刘某某5000元、欠其老姨张某某5000元、欠其表姐刘某甲5000元,欠其母亲1.7万元。经核实,张某某承认欠丛某妍4万元、王某2万元、王某甲1万元及欠王某母亲1.7万元等债务属实,其余债务为张某某离家后发生,张某某表示不清楚;张某某陈述的债务包括王某在陆军总院住院期间欠其二姐张某乙1万元、欠其哥哥张某丙5000元加上2万元、欠其三姐夫张某丁2000元、王某出院后鉴定及复查欠其二姐家孩子瘳某某1万元、2014年8月13日欠瘳某甲6700元、孩子做手术时欠刘丙6000元、欠王丁4000元、2014年过年期间向于某甲借款5000元用于家庭生活、2014年3月1日孩子开学向张某丙借款1万元(用于孩子上学)、2014年5月向张某借款5000元(用于孩子生活费)、孩子住院12天医疗费4700元由张某代为垫付、张某某离家后欠其三姐张某甲生活费2500元;经核实王某承认欠张某乙1万元、欠张某丙5000元加上2万元、欠于某甲5000元、孩子上学向张某丙借款1万元、向张某借款5000元、张某代垫医疗费4700元等债务属实,但否认其余债务。综上,双方共同确认债务包括:欠丛某妍4万元、王某2万元、王某甲1万元、王某母亲1.7万元;欠张某乙1万元、欠张某丙共3.5万元、欠于某甲5000元、欠张某借款5000元、欠张某垫付医疗费4700元,合计146700元。本次诉讼,王某、张某某均主张各自有其它债务并否认对方债务,但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再查明:1、张某某在农行新民支行另有6228…6311账户。经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查询,该账户2010年6月21日开户,交易时间止于2014年9月21日,2014年7月6日清户(余额为0),经核实该账户最高交易金额500元,且2011年12月10日后最高余额10元。2、婚生子王某丁于2013年8月13日至8月27日在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手外科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10593.50元。3、2016年5月16日至5月29日,婚生子王某丁在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眼科住院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14908.52元,由张某某独自承担。4、2012年9月,王某因交通事故到沈阳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大约14万余元。后期王某获得赔偿款14.8万元,其中住院期间肇事对方给付2万元(住院期间已支出),刑事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对方给付5万元(用于建房及日常生活支出),张某某离家后保险公司给付王某7.8万元。关于7.8万元的支出情况:王某主张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打车费2000元、偿还张某甲1万元、偿还刘某某5000元,偿还刘某甲5000元,其余钱款用于家庭日常支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抗辩不清楚。5、张某某离家后,王某因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于2014年4月28日至5月12日到新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21881.17元,补偿支付15345.06元,个人支付6536.11元。6、王某主张张某某在新民市高台子信用社2万元存款问题。2016年4月26日,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其与子女的土地份额。该次诉讼中,王某曾就张某某名下该笔存款主张过权利。经法院核实,王某承认该存款用于其2012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看病支出。基于此,一审法院(2016)辽018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对王某的相应主张未予支持。7、庭审中,王某主张张某某曾于2012-2013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打工,工资收入共计23270元。针对王某的主张,张某某未予否认,仅以合理支出进行抗辩;同时王某提供张某某的记账本,记账本中有“工资秋剩3270元”记载,经质证张某某抗辩“是我写的,但是具体什么意思时间久不记得了”。8、王某、张某某2012年秋卖玉米收入5.5万元,扣除成本后剩余钱款偿还陈某(刘某甲丈夫)3万元、偿还黄伟2万元。经核实张某某承认属实。9、张某某离家后至2016年末,张某某及孩子土地由王某耕种,粮食收入及相应补贴均由王某占有。10、被告离家后,王某办理低保,至今的收入由王某占有。11、经庭审核实,婚生子王某丁考取大学时张某某请客,收取的礼金由王某占有。12、婚生子王某丁从高三到大学三年的学费及生活费全部由张某某承担,王某未予支付。庭审中张某某主张该费共计7.5万元;王某承认孩子每年学费为5500元,每月生活费大约2000元。13、诉讼中,王某另提供金饰品及手机的包装盒、标签及信誉卡等用以证明张某某购买上述财物并带走;经核实张某某承认购买手机属实,但否认带走,同时亦否认购买金饰品并带走。14、庭审中王某主张曾为张某某外甥女家修理电视支出800元,至今未还;经核实张某某承认属实。15、诉讼中经核实,张某某最终确定的意思表示为:只要张某某不给王某拿一分钱,张某某自愿放弃由王某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应有部分;王某、张某某欠张某某亲属的债务张某某自愿承担,王某、张某某欠王某亲属的债务由王某偿还。张某某为孩子支付的医疗费及上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等支出,张某某不要求王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据此,王某要求分割相关财产的诉求应予审理,但(2016)辽0181民初831号离婚判决已经对共同债务依法处理,因此当事人所欠张某丙5000元、欠张某乙1万元、欠丛某岩4万元、欠王某2万元、欠王某甲的债务问题,不予审理。关于王某主张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问题。经查,张某某名下共有六个银行账户。(1)张某某在农行新民支行的6228…3910账户没有发生过交易;张某某在农行新民支行的6228…9217账户至2012年12月27日余额为0,且绝大部分发生在王某2012年9月交通肇事前,该支出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常支出,对王某要求分割的诉求不予支持。(2)张某某在新民农商银行的1072…9490账户,交易时间止于2017年3月21日,账户余额63.94元,其中2011年12月21日账户余额62.55元,此后共发生交易20余笔,交易金额均不超过1元。因该账户绝大部分支出发生在王某2012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支出,对王某要求分割的诉求不予支持,但现存账户余额63.94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判归张某某所有。(3)张某某在建行沈阳军区总院支行的6227…1355账户,至2014年9月21日账户余额为0,该账户截至2012年11月30日前均为王某在沈阳军区总医院住院支出,此后账户余额为40026.94元。庭审中,王某对其2012年11月6日出院后的账户余额4万多元主张权利;经质证张某某承认该存款属实,但抗辩已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并对支出情况进行合理解释说明。一审法院认为,该款为张某某离家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从交易金额看,最高金额为5000元,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消费,且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现仍实际占有该款,对王某要求分割的诉求不予支持。(4)张某某在农行新民支行的6228…6311账户,最高交易金额仅为500元,且2011年12月10日后的最高余额仅为10元,亦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支出,对王某要求分割的诉求亦不予支持。(5)张某某在新民市高台子信用社2万元存款问题。该笔存款王某曾在(2016)辽0181民初1930号的民事案件中主张过权利,王某在该次诉讼中明确承认用于其2012年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沈阳军区总医院支付住院费用,本次诉讼王某再次主张,属于重复诉讼,不予审理。关于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2015年庭审时王某、张某某对共同债务进行确认,本次诉讼中双方虽均各自主张存在其他债务,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确认。因此王某、张某某尚未分割的共同债务包括欠王某母亲1.7万元、欠张某丙3万元、欠于某甲5000元、欠张某9700元。庭审中张某某虽对其2012-2013年的工资收入进行了解释说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支出情况,同时对于账目明细中记载的工资余额的支出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认定该两项工资合计26540元由张某某占有。综合张某某的工资收入及共同债务情况,一审法院分配如下:张某某占有的工资归张某某所有,双方所欠张某丙3万元、欠于某甲5000元、欠张某9700元,合计44700元债务由张某某负责偿还;双方所欠王某母亲的1.7万元债务由王某负责偿还。关于王某、张某某争议的其它事实。(1)王某的第二项诉求,即要求张某某返还因其弟弟王甲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母亲给王某弟弟2000元;要求张某某返还王某母亲在肿瘤医院住院期间亲属看望王某母亲给的5000元钱;要求张某某返还占有的王某母亲的姨给王某母亲邮寄1000元;要求张某某返还合作医疗报销款17500元;要求张某某返还占有的王某在陆军总院出院后家里卖牲畜的5000元等问题,因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且相关款项为张某某占有,对其诉求不予支持。(2)王某要求张某某返还其名下存款1万元的诉求,因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名下有存款并由张某某占有的事实,对该诉求亦不予支持。(3)张某某外甥女所欠王某、张某某800元修理电视款的问题。基于上述对张某某工资收入及共同债务的分配,该债权判归张某某所有。(4)王某的第六项诉求,即要求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购买金饰品及手机价值款问题。王某虽提供相关证据,但张某某否认带走,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不予支持。(6)王某要求张某某给付残疾生活费的诉求。根据婚姻法之相关规定,生活困难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限于离婚时,王某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该主张而在本次诉讼中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7)当事人争议其他财产的归属问题。经查,王某事实占有包括孩子升学礼金余额、王某耕种张某某及孩子土地的粮食收入及相应补贴款、王某取得的低保金、保险公司赔款剩余部分等财产,该财产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核实,张某某自愿放弃其应有部分,因此上述财产全部归王某所有。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张某某在新民农商银行的账户余额63.94元归其所有。二、张某某占有的26540元工资收入归其所有。三、王某、张某某所欠张某丙3万元、欠于某甲5000元、欠张某9700元合计44700元债务,由张某某负责偿还;欠王某母亲1.7万元债务由王某负责偿还。四、张某某外甥女欠王某、张某某800元修理电视款,该债权归张某某所有。五、王某占有的包括孩子升学礼金余额、王某耕种张某某及孩子土地的粮食收入及相应补贴款、王某取得的低保金及保险公司赔款剩余部分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王某所有。六、驳回王某、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条款,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王某、张某某各承担15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王某所提欠张某乙3万元、欠张某甲3.2万元的事实不存在,欠张某丙3万元已经偿还完毕,欠于某甲5000元、欠张某9700元是张某某离家出走后的债务,与王某无关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并未认定欠张某乙3万元、欠张某甲3.2万元事实的存在,王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某在二审诉讼期间认可欠张某丙2.5万元,已经偿还2万元,仍欠张某丙5000元,张某某认可该笔债务的存在并主张由其本人偿还,与王某无关;欠于某甲5000元、欠张某9700元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且该两笔债务均判决由张某某负责偿还,王某关于上述债务问题的上诉理由不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所提张某某名下银行卡中几十万应予分割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根据调取的张某某名下六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及余额情况,将张某某名下的账户余额63.94元予以分割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张某某名下账户财产查证清楚、分割适当,上诉人王某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所提要求张某某每月给付扶养费525元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与张某某已于2016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现王某要求张某某给付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王某所提欠其母亲的债务至少为2.8万元,欠王某甲1万元、欠王某2万元、欠丛某研4万元没有认定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张某某欠王某母亲1.7万元,王某主张欠其母亲至少2.8万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张某某不予认可,故对王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所提欠王某甲、王某、丛某研的债务问题,一审法院根据(2016)辽0181民初831号离婚判决已经对该部分共同债务依法处理的事实,对王某主张的该几笔债务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晓娟审判员  张忠星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