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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代广军诉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广军,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367号原告:代广军,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东,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杨士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该单位职工。代广军与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代广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代广军负担。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笑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