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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9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0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沪D-H88**东风重型货车至本市普陀区金达路XXX号好德物流园区内准备卸货,因疏忽大意未查明车后情况,倒车时致使车辆尾部将被害人范立和与月台相挤压,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范立和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范立和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引起创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沪D-H88**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后侧与人体发生过碰撞、挤压可以成立;可以排除沪D-H88**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同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范立和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详细信息、上海美丰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110接警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