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7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樊金广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库,樊金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04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库,男,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林甸县。被执行人樊金广,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河南省,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樊金广刑事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发还申请人李俊库案款642.65元,后查明,被执行人樊金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70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