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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659号原告彭香翠诉被告黄昶钞、黄茹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香翠,黄昶钞,黄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659号原告:彭香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娟,湖南宁远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昶钞(曾用名黄永仔),男。被告:黄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香翠诉被告黄昶钞、黄茹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香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香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香翠承担。审 判 长  欧明春人民陪审员  黄万清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贵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