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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3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薛文英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河北路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英,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河北路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1517号原告:薛文英,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河北路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5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0840668。负责人:刘智强,总经理。原告薛文英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河北路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薛文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文英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