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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866号原告: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巷民院路尖东智能花园11-1-2。法定代表人:柳发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兰,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铂,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堤后街522号二厅1228、1248号。法定代表人:张飒。原告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徐 晶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人民陪审员  马汉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 旭书 记 员  邱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