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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罗忠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刚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7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忠刚,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于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文贵,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罗忠刚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鸿、谢家平及书记员田源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忠刚及其辩护人刘文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忠刚在筠连县XX乡XX村X组XX号其家中生产苦丁茶,为提高苦丁茶色泽,被告人罗忠刚在生产过程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孔雀石绿”,共生产了66公斤苦丁茶准备销售。2016年6月8日,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其家中将该批苦丁茶查获,经抽样送检,该批苦丁茶成品中“孔雀石绿”含量为46800ug/kg。案发后,被告人罗忠刚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罗忠刚的行为己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罗忠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提出自己因缺乏法律知识导致犯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文贵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提出本案送检程序及检验报告存在瑕疵,被告人罗忠刚有自首情节,有毒苦丁茶没有流向市场,被告人罗忠刚文化层次较低,庭审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5年、2011年农业部、卫生部相继公布“孔雀石绿”是一种化工产品,具有高毒、高残留及“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严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被告人罗忠刚曾听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宣讲不能在苦丁茶中添加“色素”,该类色素具有毒性。2016年6月初,被告人罗忠刚接到外地客商购买苦丁茶的订单,为提高苦丁茶色泽,在筠连县XX乡XX村X组XX号家中生产苦丁茶过程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孔雀石绿”,共生产了66公斤准备销售。2016年6月8日,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其家中将该批苦丁茶查获,并抽样编号为YBJL-KDC-04的1公斤苦丁茶样品送往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同年6月30日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苦丁茶成品中“孔雀石绿”含量为46800ug/kg。期间,被告人罗忠刚将添加有“孔雀石绿”的3公斤受潮苦丁茶倒掉。2016年7月7日,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往被告人罗忠刚家中告知检测结果,并将剩余添加有“孔雀石绿”的62公斤苦丁茶予以扣押。2017年4月10日,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将本案移送筠连县公安局办理,被告人罗忠刚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移送文件及清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卫生部公布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扣押清单等,食品安全监督抽样采样记录、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证人罗某证言,罗忠刚供述与辩解,归案说明,户籍证明,视频资料光盘一张。辩护人刘文贵提交的筠连县塘坝乡幸福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罗忠刚平时表现情况,与本案查明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刚在生产的苦丁茶产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忠刚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忠刚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文贵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刘文贵提出本案送检程序及检验报告存在瑕疵,经庭审调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经法庭质证的抽样记录、检验报告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能完整的证实本案抽样、送检以及鉴定过程未违反相关专业要求,且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具有检测食品中是否添加“孔雀石绿”的资质。检验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送检苦丁茶中添加了含量为46800ug/kg的“孔雀石绿”。鉴定报告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送检程序及检验报告客观真实。辩护人刘文贵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忠刚在生产的苦丁茶中添加大量“孔雀石绿”,犯罪情节较重,依法应予以关押,以警示社会。辩护人刘文贵提出对被告人罗忠刚适应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忠刚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陈洪权人民陪审员  颜厚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