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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利平与赵操操、石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平,赵操操,石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平,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操操,男,1988年12月30出生。被执行人石静静,女,1986年2月5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利平与被执行人赵操操、石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操操、石静静在(2017)豫0822执185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