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赟与周瑞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赟,周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朱赟,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冷水江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周瑞成,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冷水江市朱赟申请周瑞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娄仲裁字【2012】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赟于2017-4-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娄仲裁字【2012】22号裁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