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秦东与昆明米色优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兰野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东,昆明米色优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兰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278号原告: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昆明米色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福德苑小区5幢2单元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24929996。法定代表人:苏俊坪,经理。被告:云南兰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龙村委会长地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27312666。法定代表人:焦赵祥,经理。原告秦东与被告昆明米色优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兰野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秦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东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孔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