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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严双成与余嘉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双成,余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严双成,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余嘉文,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关于严双成申请执余嘉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918372万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目前依照该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但尚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7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玺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