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9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欢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王欢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9240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328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珍丹,该行员工。被告:王欢欢,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欢欢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77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欢欢所有的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10×××87的存款77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哈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