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0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王海明与席嘉骏、宋通波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明,席嘉骏,宋通波,陈天池,张路宇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0065号原告:王海明,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告:席嘉骏,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宋通波,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陈天池,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张路宇,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明诉被告席嘉骏、宋通波、陈天池、张路宇股权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席嘉骏、宋通波、陈天池、张路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梦菲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