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8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宁波诺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诺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74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61498384C)。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东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张纪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海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诺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1WBXO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655号(科信大厦)A楼707室。法定代表人:汪昌盛,该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诺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攀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