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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瀛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瀛涛,王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1行审72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东进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1MB0P580885。法定代表人张恒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培,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南宫市,系南宫市段芦头镇政府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宇川,男,汉族,1985年5月13出生,住址为沙河市,系南宫市段芦头镇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瀛涛,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被执行人王姝,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马瀛涛、王姝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南计征决字【2017】14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计征决字【2017】14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计征决字【2017】14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送达、催缴等程序。现被申请执行人马瀛涛、王姝未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主体资格,在行政权限、行政程序、行为根据等方面均合法。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计征决字【2017】14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荣庚审判员  吴玉英审判员  宋永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