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益财、江见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益财,江见兰,颜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1执87号申请人:肖益财,男,汉族,1982年9月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申请人:江见兰,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生,住江西省莲花县。被申请人:颜家良,男,汉族,1975年08月23日生,住江西省莲花县。申请执行人肖益财与被执行人江见兰、颜家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莲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3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4、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等。经向国土、车管、银行、工商、不动产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经执行完毕江见兰债务,颜家良也已部分履行,剩余债务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亮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