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王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吕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8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