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邱德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11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德强,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3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德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9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邱德强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04号灯杆对出路段与粤A×××××号小型轿车、粤U×××××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邱德强进行呼气时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8毫克每100毫升,邱德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中医药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结果为邱德强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4毫克每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德强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德强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邱德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区大队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邱德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邱德强与本案两辆受损小型轿车的车主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上述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德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德强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德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受损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德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汉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书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