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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刑初329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曾用名小三,男,1970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濉溪县。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4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二十天。因本案于2017年5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成喜、被告人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李华在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部盗窃16楼26号病床陪护病人的被害人唐某放在该病床上的苹果6S土豪金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藏匿于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部西边草丛中。经淮北市价格认证局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40元。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唐某。被告人李华家人赔偿被害人1000元,被害人对李华的行为表示谅解。另,2017年5月6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花园派出所民警经过调取人民医院住院部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李华涉嫌盗窃,后将李华传唤至花园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谅解材料,病历材料,盗窃手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其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兴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玲玲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罪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