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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前科、王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前科,王国庆,郝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梁前科,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井陉矿区。被执行人王国庆,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被执行人郝淑贤,女,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本院在执行梁前科与王国庆、郝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16)冀0107执4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国庆于2017年10月26日将本次申请的执行款16191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前科,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7执4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